Article 10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做好解释、疏导、移交工作,引导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涉及多个单位、组织职责范围的,应当由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领导机构明确牵头单位、组织,共同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