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标志牌。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畜禽和畜禽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畜禽、畜禽产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畜禽、畜禽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