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猪牛羊屠宰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关闭,没收猪牛羊、猪牛羊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区域,未经定点从事鸡鸭鹅屠宰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关闭,没收鸡鸭鹅、鸡鸭鹅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