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场(点)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并登记其来源。

销售种猪、晚阉猪、种公羊、种公牛、淘汰奶牛等产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或者网络销售平台显著位置以显著形式告知消费者。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