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畜禽定点屠宰场(点)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的畜禽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场(点)。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提供检疫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