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