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输入本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种用、乳用以外用于继续饲养的动物,以及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输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用于继续饲养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