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社保、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以及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等相关待遇。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