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畜禽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