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开展动物疫情分析评估,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疫情预警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需要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