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新能源发展需求,依法依规优化调整林地、草地、湿地等规划,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科学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建立新能源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海审查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新能源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海的建设需求。

鼓励各地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新能源项目建设用地。

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鼓励在沙漠、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于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者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

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建设光伏方阵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评估草地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标准;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促进草原生态修复。占用灌木林地、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人工滩涂建设光伏方阵的,应当采取林光互补、渔光互补模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规定执行。

新能源项目建设应当避让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规定避让的区域。

新能源项目建设严禁占用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规定禁止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