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房屋建筑应当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人行道路、广场、停车场和运动场等地面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减少硬质铺装面积,采用透水铺装,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草沟、雨水塘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海绵体功能,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积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应当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我恢复功能,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规定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