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整、真实报告政府债务,细化、完善以下内容:
(一)在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中,反映上一年度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债务余额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的主要用途等情况;
(二)在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中,反映本级人民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区及本级人民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上级人民政府下达本地区的政府债务限额、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等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债务限额和预计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结构、项目安排等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债务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偿还计划等情况;
(三)在决算草案及其报告中,反映本级人民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