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主要情况;
(三)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情况;
(四)部门预算草案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情况;
(六)返还性收入、支出和转移支付情况;
(七)财政管理与改革相关情况;
(八)地方政府债务有关情况;
(九)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