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基本情况;

(二)地方政府债务有关情况;

(三)预算的指导思想、编制原则、政策要求;

(四)预算收入测算情况;

(五)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基本情况;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情况;

(七)上级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转移支付提前告知情况;

(八)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