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商确定涉税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方式、标准和时间等事项,形成涉税信息交换目录,并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对涉税信息交换目录进行调整完善。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涉税信息交换目录的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并对其进行校核、确认,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有效、可用。

税务机关应当适时将从有关部门获取的共享涉税信息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反馈给信息提供部门及财政部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对获取的涉税信息加强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