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科学技术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设区的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进步水平、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创新创业生态等情况进行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对科技进步工作实绩突出、考核优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予以褒扬激励。

省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统计监测制度,对科学技术进步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分析评价,并定期发布监测报告,作为科学技术进步考核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