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本省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优化科技创新空间布局,支持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加强科创走廊建设,推进创新型城市群、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促进区域创新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产业特点,探索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发展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广新型产学研用合作模式,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县(市)。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