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下列支持措施,推进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一)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

(二)研究方向选择、科研立项、人才引进培养、科研成果处置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

(三)相应职称和人才计划的自主评审权;

(四)按照规定自行采购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

(五)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六)联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

(七)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市场化薪酬等待遇。

省实验室所在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采取措施支持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