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种子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种子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通过种业大会等展销会销售种子的,展销会承办单位应当对参展方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等进行核验,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