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通过本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审定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