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航道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公布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航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与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并保障组织实施。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航道机构公布的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并保障组织实施。

发生危岩崩塌、沉船等突发事件影响航道通航安全的,航道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涉及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