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5, 2023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3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市和浦东新区金融、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知识产权等部门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完善配套政策,支持和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浦东新区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政策导向的领域开展业务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结合监管评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的监管限制进行适当放宽。
支持本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制定绿色融资租赁业务指引。融资租赁公司遵循绿色融资租赁业务指引开展业务的,浦东新区发展改革、金融、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给予相应的激励和支持。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鼓励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业务审核方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外币租金收入的流转使用。
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密切监测无形资产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科学确定无形资产价值,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融资租赁公司将从境外购买的飞机、船舶或者设备等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在确保业务真实性审查的基础上,简化审批内容,优化管理措施。
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时,可以同时合并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无需另行提交备案申请表和纸质材料。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活动的,应当建立覆盖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产品信息追溯管理。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规定发行各类债券,通过银行间和交易所等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法通过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开展并购重组,增强资金实力。
融资租赁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征信合规和数据安全等工作。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合法方式收回租赁物,并及时采取委托评估或者通过公开市场拍卖等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向承租人明示服务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收费情况。
支持本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在行业规范、自律管理、诉源治理和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作用。
支持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融资租赁案件审判中深化示范判决机制,推动审判与执行的有效衔接,维护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