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

(二)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

(三)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