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开展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取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制定募捐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本红十字会官方网站等网络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协助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不得自行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禁止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