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权质押的;

(三)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

(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变更、上市、清算、破产等涉及专利资产的;

(五)引进、输出专利技术或者产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非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变更、终止、产权变动等涉及专利以及专利权转让、质押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