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举办者应当要求参展方作出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承诺,明确专利权侵权纠纷及相关展品的处理措施。对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的单位和个人,展会举办者应当查验其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专利许可合同等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专利权人认为展会的参展方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向展会举办者投诉,并提交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

展会举办者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认为不构成侵权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书面声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声明或者不能有效举证的,展会举办者应当要求被投诉人撤展或者采取遮盖等方式处理。

举办者在举办展会前应当告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派员进驻展会,现场受理专利纠纷,展会举办者、参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