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

(二)委托人拒不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

(三)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

(五)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终止鉴定。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回鉴定材料,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与委托人协商鉴定费用等事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