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但是不得指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

(一)曾经参加同一鉴定事项鉴定;

(二)曾经作为专家对同一鉴定事项提供过咨询意见;

(三)曾经参加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

(四)依法应当回避。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派两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派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且至少有一名司法鉴定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