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环境损害鉴定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前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组织、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