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鉴定;

(二)为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保障;

(三)负责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培训和日常管理;

(四)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五)协助、配合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鉴定质量控制、收费、档案和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七)按照规定办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八)按照规定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