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政府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构建完善的责任体系。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野外用火管理纳入村规民约,严格管理,落实措施,做好森林、草原防火预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