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涉及森林防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草原防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或者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发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