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森林防火区、草原火险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配合防火检查工作。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应当设立醒目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携带火源、火种警示牌。临时性防火检查站工作人员可以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检查、登记,对检查发现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行集中保管。鼓励有条件的临时性防火检查站配备火源、火种检测报警设施设备。防火期结束后临时性防火检查点予以撤销。
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草原火险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防止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