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国防动员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差别化供给和需求调控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土地开发状况、地上地下空间、车辆保有量状况、停车供需矛盾、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内停车泊位的区域布局、设置规模、中长期建设计划、建设时序等内容。
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