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革命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史迹、实物、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建筑等实物遗存:
(一)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和争取人民自由英勇斗争的实物遗存;
(二)见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光荣历史的实物遗存;
(三)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以及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彰显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的实物遗存。
革命文物分为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和可移动革命文物。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包括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可移动革命文物包括馆藏革命文物和民间收藏革命文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