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革命文物本体的安全状况,排查安全隐患,有必要的,应当开展持续的技术监测;

(二)做好革命文物本体的日常保养、维护;

(三)对保护标志进行维护;

(四)定期更新记录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革命文物修缮、环境整治、陈列展示等项目;

(六)对外开放的,组织做好参观管理;

(七)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保护管理责任人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公益性岗位,负责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巡查看护。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