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石油、化工、燃气、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等场所和设施;
(三)煤炭、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邮电通信、广播电视、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设施;
(五)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
(六)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区的建(构)筑物和生产设施;
(七)不可移动易遭雷击的文物建筑,易遭雷击的古树名木;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