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予以训诫,并可以通过告诫书、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等形式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