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
对于已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或者其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办案机关做好教育工作;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