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监护、救助等职责的单位,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