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鼓励救助保护机构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等帮助。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公安机关经查找,一个月内未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出具暂时未查找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有关材料;满十二个月未找到的,应当出具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有关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