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进行个别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未成年学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学校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教育、引导。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