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媒体应当履行公益法治宣传义务,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播出或者刊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公益广告,引导未成年人抵制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种不良行为的诱惑和侵害。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游戏软件产品等,不得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变相赌博、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引诱自杀、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引诱未成年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
广播电视、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审查,对有展示暴力、凶杀、恐怖和渲染犯罪细节等内容的,应当删减、弱化,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落实禁播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