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情形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案件材料,拒不告知案件有关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通知律师开庭时间的;
(三)依法应当安排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拒绝或者拖延安排律师会见的;
(四)依法应当安排律师阅卷而不予安排的;
(五)不配合、不协助或者阻碍律师依法调取相关信息资料的;
(六)应当签发调查令而不予签发的;
(七)其他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