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仲裁受理通知书,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调取与其承办法律事务及当事人有关的以下信息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为律师调取信息资料提供便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

(二)自然人个人户籍、婚姻登记资料、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等信息;

(三)自然人出入境信息;

(四)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信息;

(五)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

(六)其他依法可以调取的有关信息资料。

律师因代理案件需要,可以以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查询、复制其名下不动产登记资料。

律师要求确认所复制的材料来源的,提供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盖章确认。律师向有关单位调取的信息资料只能用于案件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