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省级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落实平安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

市(州)、县(市、区)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省级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制定本辖区的具体考评办法。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