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建设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推进防涝设施和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与改造,消除易涝点,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改造河道,培育水生植物,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开展河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应当采用促进水生态修复的技术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