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畜禽进厂(点)查验登记制度。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畜禽的来源、种类、数量、动物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相关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