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住宅建设。

现居住在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与其就原宅基地上的建筑处置达成协议。原宅基地上的建筑按照处置协议收归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后不用于村民日常居住的,其占地面积不计入村庄规划的村民住宅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